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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中興大學大數據中心設置辦法

105 年12 月9 日第76 次校務會議訂定

108 年 12 月 20 日第 87 次校務會議修正(全份條文)

110年12月24日第95次校務會議修正(第4條)

第一條 國立中興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強化本校大數據研究,設立「國立中興大學大數據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
第二條 本中心負責整合推動大數據相關教學、研發、推廣服務及人才培育。

第三條 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,由校長聘請校內相關領域專任教授聘兼之,任期同校長。

第四條 本中心設產學合作組、數據研究組、產業資安組及智慧醫療組,各置組長一人,負責推展中心業務,由專任副教授或具同等資格以上人員聘兼之,任期同中心主任。

第五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,置委員七至九人,以校長為主任委員,副校長為副主任委員,餘由校長聘請國內外產官學重要人士兼任之。召集人定期召開會議,負責協助訂定本中心之研究發展策略。委員任期同中心主任。

第六條 本中心設執行委員會,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,共推一人為召集人。副校長、中心主任及各組組長為當然委員,餘由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與專家共同組成,並由中心主任提請校長聘任之,委員任期同中心主任。本委員會定期由召集人召開業務會議。

第七條 本中心置研究員、副研究員、助理研究員,由相關領域教師兼任之;本中心為因應業務之需要,得聘專案研究員、專案副研究員、專案助理研究員、研究助理及職員若干人。

第八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以自行籌措、自給自足為原則,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經費報支及繳交費用。惟負責全校之教學、研究、服務等整合性工作者,不在此限。

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